福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杭县医院]案例一:王某申请指定监护人案——运用国家监护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基本案情谢某与王某同居期间生育长子小强,小强系先天性肢体残疾儿童,双脚无法直立行走,自幼由祖父母照顾生活。 案件审理过程中,建瓯法院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经调查得知,小强的生父身份不明,小强的外祖母下落不明,外祖父年事已高并伴有身体残疾,经济状况较差,小强面临监护困境。 裁判结果建瓯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小强的近亲属均不具备抚养、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时,原则上应由民政部门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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