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分析】浙江明确:此类情形应免职
[方宇明]【事件分析】第三条各级行政机关、学校及其负责人(或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违反教育收费管理规定,按照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视违规违纪违法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二)扣减财政扶持资金;(三)扣减招生计划,直至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四)限期整改,退还所收费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五)约谈提醒;(六)书面检查;(七)通报批评;(八)谈话诫勉;(九)组织处理;(十)党纪政务处分;(十一)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擅自设立、批准或拆解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二)乱罚款、强制保险、强行捐资以及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摊派的;(三)将不应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向学生收取的;(四)向学校推销或变相推销教材教辅、课外读物、学具教具或平板电脑、教育APP等行为的;(五)对所属学校的乱收费行为放任不管或者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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