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舆情分析】“隔空猥亵”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论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事件舆情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5月24日法释(2023)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条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