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分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江苏省公安厅]【事件分析】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的范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片面地认定电动三轮车为机动车,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19条有关非机动车和车辆的定义,电动三轮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定义,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得出电动三轮车应当是机动车,曹某醉酒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行为应当评价为危险驾驶罪。 因此,本案中曹某醉酒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从行政处罚角度可认定为行政法规上的机动车,而在刑事追责时不宜直接认定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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