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分析】帮邻居挪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法院判了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事件分析】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被告朱某帮助被告高某挪车,属于“义务帮工”,且高某未明确拒绝朱某的挪车行为,故帮工活动致人损害应由被帮工人高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朱某明知无驾驶证不得驾驶车辆,却依然侥幸驾驶发生事故,需承担追偿责任,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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